首页 /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第十七条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对核电厂以外的其他民用核设施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