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第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核电厂以外的其他民用核设施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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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