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第十六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定义为: 应急 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又称为紧急状态。 应急计划区 为在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保护公众的防护行动,事先在核电厂周围建立的、制定有应急计划并做好应急准备的区域。 场区 具有确定的边界、在核电厂管理人员有效控制下的核电厂所在领域。 应急行动水平 用作应急状态分级基础的核电厂起始条件,如预先确定的、该核电厂及厂址特有的、可观测的阈值或判据。 应急准备 为应付核事故或辐射应急而进行的准备工作,包括制订应急计划,建立应急组织,准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与物资,以及进行人员培训与演习等。 应急响应 为控制或减轻核事故或辐射应急状态的后果而采取的紧急行动。 应急(响应)计划 经过审批的,描述营运单位的应急响应能力、组织、设施和设备以及和外部应急机构的协调和相互支持关系的文件。该文件海笔许有专门实施程序加以补充。 应急防护措施 应急状态下为避免或减少工作人员和公众所接受的剂量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应急演习 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所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其涉及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单项演习(练习)、综合演习和联合演习等。 综合演习 场内、场外应急组织为提高应急能力、检查应急计划和程序的有效性,以及加强应急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组织负有应急任务的全部或主要单位进行的演习。 联合演习 场内、场外应急组织,为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特别是协调配合能力,按统一的演习情景,组织所属应急组织的全部或主要单位联合进行的演习。 干预 任何旨在减少或避免不属于受控实践的、或因事故而失控的源所致的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行动。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