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第十三条第四章 记录和报告制度第十三条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部门提交报告的时间为: 1.每次综合演习和联合演习结束后一个月内; 2.应急准备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上年的总结报告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末提交。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