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第十三条

第四章 记录和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部门提交报告的时间为: 1.每次综合演习和联合演习结束后一个月内; 2.应急准备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上年的总结报告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末提交。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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