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第十二条

第四章 记录和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做好运行状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的年度计划,并对有关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和存档工作。 根据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要求提交应急准备工作的年度计划报告和上年度的总结报告。 (一) 应急准备工作的年度计划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应急培训和演习的计划与内容; 2.应急设备的维护计划和预计的可能变更; 3.有关应急文件的修订计划等。 (二)应急准备工作的年度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应急培训和演习内容、参加人员和取得的效果等; 2.应急设施、设备、通信系统和给类应急器材的清单、状况、标定以及检查维修的结果。 (三)运行事件通告和报告,按核安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执行。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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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