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

第八条

外国人同中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进行。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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