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第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八条外国人同中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进行。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