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须事先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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