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国际性宗教组织、机构及其成员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宗教事务方面的联系,及其有关活动,须事先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