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传教活动: (一)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 (三)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四)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 (五)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六)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七)散发宗教宣传品; (八)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