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传教活动: (一)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 (三)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四)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 (五)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六)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七)散发宗教宣传品; (八)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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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