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外国人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社会团体的其他内部事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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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