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外国组织或个人向中国提供的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名额或资金,由中国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根据需要接受并统筹选派出国留学人员。 外国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擅自招收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外国组织或个人向中国提供的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名额或资金,由中国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根据需要接受并统筹选派出国留学人员。 外国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擅自招收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