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下列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得进境: (一)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 (二)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 发现有违反上款规定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已经携带入境或通过其他手段运入境内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一经发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