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有关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并经当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认可,外国人可以根据有关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协议,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 符合上款规定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宗教用品入境,海关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证明予以放行。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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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