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第七章 起重机械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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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