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压力管道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压力管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四)压力管道生产单位是指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者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压力管道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压力管道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质量保证系统安全运转的管理人员; (三)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质量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四)压力管道生产单位是指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者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