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气瓶
第三十七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气瓶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负责; (二)组织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 (三)指导和协调、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质量分析、质量审核并协助进行管理评审工作; (六)实施对不合格品(项)的控制,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七)建立企业公告板制度,对所生产的气瓶安全事故事件、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八)组织建立和健全内外部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的信息系统; (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质量安全问题; (十)组织对质量安全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瓶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气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气瓶质量安全总监职责》。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