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气瓶

第三十六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气瓶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气瓶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具备识别和防控气瓶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四)熟悉本单位气瓶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六)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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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