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压力容器
第二十八条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总监职责》《压力容器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压力容器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压力容器质量安全总监职责》《压力容器质量安全员守则》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