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锅炉

第十五条

锅炉生产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锅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锅炉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锅炉生产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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