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第八章 客运索道

第一百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核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审查确认相关工作见证,检查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实施情况; (三)发现问题应当与当事人及时联系、解决,必要时责令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将情况向质量安全总监报告; (四)组织对相关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配合检验机构做好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客运索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客运索道质量安全员守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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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