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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