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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