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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