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