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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