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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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