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