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回收利用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尾气后处理装置、危险废物应当如实记录,并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处置,不得向其他企业出售和转卖。 回收拆解企业拆卸的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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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