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回收拆解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相关要求,并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录像保存至少1年。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