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回收拆解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的,以及涉嫌伪造变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已经打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当予以作废。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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