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第三章 回收拆解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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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