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二条独立法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