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二章 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十七条

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据本细则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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