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第二章 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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