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章 资质认定和管理第十四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