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第二章 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十四条

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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