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营业产品行业标准。 其他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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