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应在行业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行业标准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成行业标准归口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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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