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 行业标准的复审也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时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复审报告”,报送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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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