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贮藏过程中完好无损而进行的处理; (二)包装的拆解和组装; (三)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除漆或者去除其他涂层; (四)纺织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五)简单的上漆及磨光处理; (六)谷物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漂白、抛光及上光; (七)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块的工序; (八)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及去壳; (九)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 (十)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 (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 (十一)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等简单包装处理; (十二)在货物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志等用于区别的标记; (十三)对货物进行简单混合,无论其是否为不同种类的货物; (十四)把货物零部件组装成完整品或者将产品拆解成零部件等简单操作; (十五)仅为方便港口装卸所进行的处理; (十六)屠宰动物; (十七)第(一)项至第(十五)项中的两项以上处理的组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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