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原产于中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新加坡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新加坡境内。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