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出口商或者制造商向新加坡授权机构书面申请在原证书正本有效期内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该副本应当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日期)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 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使用的,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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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