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申请补发。 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申请补发。 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