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