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新加坡授权机构在货物出口前、出口时或者货物装运后3天内签发; (二)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列格式,以英文填制并由出口商署名和盖章; (三)证书上的授权机构印章与新加坡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相符; (四)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新加坡授权机构在货物出口前、出口时或者货物装运后3天内签发; (二)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列格式,以英文填制并由出口商署名和盖章; (三)证书上的授权机构印章与新加坡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相符; (四)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