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对性质相同,为商业目的可互换的货物或者材料,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的,应当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 (一)货物或材料的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对性质相同,为商业目的可互换的货物或者材料,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的,应当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 (一)货物或材料的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