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包装按照《税则》应当单独归类的,其原产地单独认定。 包装与其所装货物按照《税则》一并归类的,包装的原产地应当按照所装货物的原产地确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