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动态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目录》调整的主要判断标准包括:
(一)属于国家标准《康复辅助器具 分类和术语》规定的主类产品;
(二)适用于肢体、视力、听力、言语、认知、社会交往等身心功能障碍人士;
(三)已在市场销售、应用,有一定的用户认知度和满意度;
(四)产品原材料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五)有健全的售后、应用服务体系。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目录》调整的主要判断标准包括:
(一)属于国家标准《康复辅助器具 分类和术语》规定的主类产品;
(二)适用于肢体、视力、听力、言语、认知、社会交往等身心功能障碍人士;
(三)已在市场销售、应用,有一定的用户认知度和满意度;
(四)产品原材料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五)有健全的售后、应用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