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动态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目录》调整的主要判断标准包括:

(一)属于国家标准《康复辅助器具 分类和术语》规定的主类产品;

(二)适用于肢体、视力、听力、言语、认知、社会交往等身心功能障碍人士;

(三)已在市场销售、应用,有一定的用户认知度和满意度;

(四)产品原材料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五)有健全的售后、应用服务体系。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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