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动态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收到《目录》调整建议,应当及时审核材料,客观分析评估产品功能属性、应用场景、风险因素等情况,根据《目录》调整标准,结合境内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实践,综合研判形成初步调整意见。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相关单位或者专业机构开展与《目录》动态调整有关的工作。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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