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动态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收到《目录》调整建议,应当及时审核材料,客观分析评估产品功能属性、应用场景、风险因素等情况,根据《目录》调整标准,结合境内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实践,综合研判形成初步调整意见。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相关单位或者专业机构开展与《目录》动态调整有关的工作。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收到《目录》调整建议,应当及时审核材料,客观分析评估产品功能属性、应用场景、风险因素等情况,根据《目录》调整标准,结合境内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实践,综合研判形成初步调整意见。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相关单位或者专业机构开展与《目录》动态调整有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