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动态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目录》调整建议和相关材料应当通过民政部统一建设的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品服务信息平台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调整的内容和理由;
(二)拟调整产品的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品名举例、类别,以及符合I、II、III类产品类别的支持性材料;
(三)拟调整产品的技术特点、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的比较和使用效果等情况;
(四)拟调整产品的销售情况、产业现状和应用案例等;
(五)拟调整产品的主要风险点、不良事件等情况(如适用)。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