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动态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民政部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省(区、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级及以上康复辅助器具相关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可以向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目录》调整建议。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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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动态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