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动态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境内登记的康复辅助器具生产经营机构、配置服务机构、使用单位可以向企业(机构)注册地所在省(区、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提出《目录》调整建议;境外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其境内代理人,向其代理人企业(机构)注册地所在省(区、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提出《目录》调整建议。

省(区、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目录》调整建议进行初审,认为符合调整情形的,应当将调整建议报民政部。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负责承办《目录》调整工作。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