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动态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目录》动态调整包括以下情形:
(一)调整主类顺序和名称;
(二)调整次类、支类代码和名称;
(三)调整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品名举例、类别等内容;
(四)删除不适宜的康复辅助器具产品;
(五)增补有代表性的创新康复辅助器具产品;
(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产品类别分为I类产品、II类产品和III类产品。I类产品是与身体密切接触或者有治疗作用的康复辅助器具,II类产品是有功能改善或者代偿作用的康复辅助器具,III类产品是日常生活中使用、可提升生活品质的康复辅助器具。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