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动态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目录》动态调整工作应当立足国情,根据康复辅助器具国家标准变化、技术更新、功能调整、需求变化等情况,参考国际经验,遵循符合最新科技标准、鼓励创新、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原则,遴选收录境内已经生产、供应和使用的康复辅助器具产品。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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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动态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